商标注销和商标撤销最终的结果可能都是导致注册成功的商标权无效,但对于商标所有人而言,两者的区别在于,商标注销是主动行为(如商标权利人主动放弃商标),而商标撤销是被动行为(如被商标局裁定撤销或其他人申请撤销该商标)。
从商标法的规定也可以看出两者的区别:
商标注销:
1、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商标注册人可以申请注销其注册商标或者注销其部分指定商品;
2、商标期满未续展依法定程序注销。
商标撤销:
1、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2、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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