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公司名下的商标尚在十年有效期内,都可以办理转让。转让所需材料如下:
1.有注销清算备案:注销证明、清算小组成立文件、清算报告(需要体现商标权,如果未体现,需要清算成员和股东一起提供转让声明)、清算小组成员/股东证明文件、双方委托书、受让方资质证明、同意转让证明(注:转让方需盖章的材料均由清算小组成员签字)。
2.无注销清算备案:注销证明、股东同意转让声明、股东身份证明文件、双方委托书、受让方资质证明、同意转让证明(注:转让方需盖章的材料均由股东成员签字/盖章)。
值得注意的是,此种情形下,商标权利状态极为不稳定,一旦被他人提起撤三申请(即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商标权利极有可能因此销亡而无法恢复,故应当尽快办理转让或提交商标注册新申请以尽量维持在先商标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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