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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撤三申请
心仪的商标被他人抢先注册后,申请撤三是扫清障碍,获得该商标的方法之一。
什么是“撤三”?我国商标法第49条2款规定,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该条所规定的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即我们俗称的“撤三”。其立法目的在于撤销闲置商标,将其重新放回公有领域,遏制恶意注册,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同时遏制滥用注册商标专用权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1)申请人提交申请:申请人向商标局提交一份《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的申请书》,并需对该商标不使用情况进行书面说明
(2)商标局受理:商标局受理后,会给注册人下发一份《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要求注册人提交该商标实际使用证据
(3)注册人限期举证:注册人收到商标局下发的通知后,需要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2个月内向商标局递交该商标实际使用证据的说明材料
(4)商标局审查裁定:商标局对材料进行证据审查和事实认定,然后下发“商标注继续有效的决定书”或“撤销商标注册的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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