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国际商标转让,不同国家要求的相关条件和转让所需材料稍有差异,简单做如下总结:
1、部分国家会要求相同/近似商标的“一并转让”。为了不引起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对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服务上申请注册的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否则将予以驳回。如:哥伦比亚。
2、部分国家对转让材料会要求进行公证或者公证认证。针对这类要求的国家(如:阿根廷、厄瓜多尔),若转让方和受让方非同一个国籍,办理相关材料的手续或将存在一定难度。
3、部分国家会要求先递交使用证据,然后才能办理转让申请。比如,对于美国申请中的商标,若该申请是基于意向使用,办理转让时,官方会要求先递交商标使用证据,然后才能办理商标转让手续。
4、部分国家要求只能对已注册商标进行转让。比如,马来西亚只能转让已注册商标,即使对申请中的商标提交了转让申请,官方通常也会将该转让申请进行搁置,待该商标注册后再进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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