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日申请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人,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服务上,分别以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在同一天申请注册。针对上述情形,《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
1.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通知之日起30日内提交其申请注册前在先使用该商标的证据;
2.同日使用或者均未使用的,各申请人可以自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30日内自行协商,并将书面协议报送国知局;
3.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国知局通知各申请人以抽签的方式确定一个申请人,驳回其他人的注册申请。
需要注意的是,国知局已经通知但申请人未参加抽签的,视为放弃申请,国知局应当书面通知未参加抽签的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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