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事人应当在指定的期限内提供使用证据。超期提供使用证据的,审查时不予考虑;
2.商标使用人应当是商标申请人,许可他人使用的还应当提供许可使用证据;
3.商标应当使用在申请指定的商品或服务项目上;
4.使用日期在申请日期之前的商标使用证据视为有效证据。商标的使用日期早于申请注册日期的使用证据,审查时予以考虑;商标的使用日期晚于申请注册日期的使用证据,审查时不予考虑;
5.商标使用证据应当真实,证据之间不得存在矛盾且须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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