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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驳回复审
驳回复审则是商标评审程序,申请驳回复审是商标注册被驳回的唯一救济途径。
商标驳回复审是指国家商标局以申请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的有关规定为由驳回申请人的注册申请,申请人不服国家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在收到“商标驳回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在复审中陈述不服国家商标局驳回决定的理由,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准予申请商标初审公告的程序。
商标为什么被驳回?
(1)商标缺乏显著性被驳回;(2)通用词作为商标被驳回;(3)商标因为“在先申请”被驳回;(4)商标因与“在先申请商标”近似被驳回
驳回复审需要的材料:
个人:
1、签字的委托书原件
2、签字的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原件
3、商标驳回通知书原件(纸质发文)
4、信封正反面扫描件(纸质发文)
企业:
1、盖章的委托书原件
2、盖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必须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原件
3、商标驳回通知书原件(纸质发文)
4、信封正反面扫描件(纸质发文)
签订代理合同→律师撰写驳回复审理由→客户在律师的指导下收集提供证据材料→律师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复审申请材料→商标评审委员会下发受理通知书→商标评审委员会下发决定→收到决定书后立即通知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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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中烟”商标驳回复审案
【客户】广东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
“双喜牌香烟及图” | 无 |
申请商标|被异议商标 | 引证商标 |
【案件情况】商标局以“该商标中含‘壹圆’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价格等特点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这一绝对理由条款驳回了申请人在34类申请商品上的注册申请。驳回复审理由书中主张申请商标中“壹圆”是一种历史性元素的修饰内容,具有特殊的含义,并且依据中国消费者的一般认知并不会将其误认为对商品价格的描述,也不会基于此种认识而发生购买行为。并列举在先类似情形,使得客户商标最终注册成功。
【案件结果】本案典型意义是通过对商标组成元素的解释分析,从历史发展、成分分析等角度出发,打破了商标局的固有评判思维,带给商标的申请注册更加多元化的可能性。
“力帆骏马”商标驳回复审案
【客户】云南力帆骏马车辆有限公司
“PROJEN” | 第41类 |
申请商标|争议商标 | 引证商标 |
【案件情况】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英文部分均由四个以上字母构成,仅个别字母不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为由被商标局以第三十条驳回,通过主张申请商标实际使用情况中相关公众的高度注意力而获权。
【案件结果】本案典型意义是确定了在相关公众所施以高度注意力的汽车领域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英文部分均由多个字母构成,虽仅变化单个字母或增加/删减特定字母,但能够使得申请商标在相关公众的一般认知水平下对其词语的整体构成、呼叫读音及含义指向等方面产生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