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简称北京京东公司)与江苏佳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简称江苏佳润公司)、无锡京东商业广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简称京东广场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二审裁定书公开。
裁定书显示,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一审被告)江苏佳润公司、京东广场公司撤回了上诉。目前,该案一审判决已生效。法院要求江苏佳润公司、京东广场公司停止在经营中使用“京东”标识,京东广场公司进行更名,更改后的企业名称不得出现“京东”字样。同时,江苏佳润公司、京东广场公司赔偿北京京东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总计100万元。
北京京东公司在起诉书中称,位于无锡市广南路的京东广场(现已改名为“新广南里”)经营场所内外含有大量带有“京东”字样的标识,其经营者(一审被告)的官网上亦有关于“京东广场”的具体介绍,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第三方平台等也有上述广场的相关信息,由此吸引了大量网友关注和留言评论。在发现上述事实后,北京京东公司进行了工商投诉,工商部门亦向被告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但被告并未依照通知书的要求将相关标识予以全部拆除,仍在以“京东广场”名义经营,亦未删除相关媒体宣传平台上的侵权内容。北京京东公司认为,被告在行政机关采取监管措施后,仍未停止侵权行为,主观态度恶劣,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审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无锡中院)认为,被告在经营、宣传中使用了与原告商标相近似的标识,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或误认,构成商标侵权。同时,京东广场公司的字号变更及使用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当承担停止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最终,无锡中院依法作出前述一审判决。
二被告不服提起上诉,后又申请撤回上诉。二审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裁定:准许其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二审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