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公司擅用“汇源”商标被告,法院判赔45万元

2021-09-22 商标资讯

近日,北京汇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源食品公司)与北京汇源兴业商贸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公开,汇源食品公司获赔45万元。


汇源食品公司称,自1999年起,“汇源”商标数次被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评为“北京市著名商标”,2002年起,被国家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经过长期的宣传和使用,“汇源”品牌在公众中已经具有了极高的知名度。被告汇源兴业公司、田川工贸公司等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在“纯净水”商品上使用与原告第1643301号“ 汇源商标图”商标、第4820392号“汇源商标图 ”商标完全相同的标识,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给原告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被告全凤德商店销售了涉案被控侵权产品,亦应该承担侵权责任。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汇源兴业公司、田川工贸公司未经许可在商品瓶盖出突出使用与原告商标相同的标识以及被告全凤德商店销售涉案侵权商品的行为,均构成商标侵权。同时,被告汇源兴业公司将含有“汇源”二字的字样作为企业名称使用,并与田川工贸公司在涉案侵权产品上标注汇源兴业公司的企业名称,构成不正当竞争。


故法院判决:汇源兴业公司、田川工贸公司立即停止涉案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全凤德商店立即停止涉案商标侵权行为。汇源兴业公司、田川工贸公司共同赔偿原告因商标侵权造成的经济损失200000元,全凤德商店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000元;汇源兴业公司、田川工贸公司共同赔偿原告因不正当竞争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200000元。同时,汇源兴业公司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名称中不得含有“汇源”字样;汇源兴业公司、田川工贸公司共同赔偿原告合理支出30000元。(来源:中新经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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