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9月16日,上海浦东法院对一例涉地理标志的知识产权行政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特威茶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下称特威茶公司)于2018年7月至2019年7月间,分三次从新加坡进口茶叶,并委托上海某贸易公司为其办理相关进口手续。过程中,对方按要求制作了标有“龙井茶”“盛玺龙井茶”字样的中文标签,并贴附在产品上,由原告予以销售。
2020年11月2日,上海市浦东新区知识产权局(下称浦东知识产权局)因认为特威茶公司侵害了“龙井茶”权利人的商标专用权,向特威茶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茶叶1422盒,并罚款54.5万余元。特威茶公司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浦东新区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了上述行政处罚决定。
特威茶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涉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特威茶公司的理由为:由于自贸区的特殊地位及其法律适用情况,自贸区入关之前发生的标签贴附行为应属于不能直接适用我国《商标法》管辖的行为,故被告对此并无管辖权;“龙井茶”“盛玺龙井茶”中文标签贴附并未区分商品来源,不构成“商标使用”行为,自己未侵犯“龙井茶”注册商标专用权,即使认定构成侵权,处罚亦过重。
上海浦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首先,原告将标有“盛玺龙井茶”“龙井茶”字样的中文标签贴附于茶叶外包装盒上,将上述字样作为商品名称使用的行为,属于商标性使用。原告未获得“龙井茶”商标权利人的授权,根据现有证据,也无法证明涉案茶叶确实来源于龙井茶种植地域范围并具有相应的特定品质。因此原告并不具备使用“龙井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条件,构成对第三人享有的“龙井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其次,在法律适用方面,在自贸区内发生的商标侵权行为,不能排除我国《商标法》等法律的适用,且涉案商品已经进入我国境内并进行销售,原告的行为仍需受我国法律的规制。此外,浦东知识产权局根据原告的违法经营数额,结合其违法行为性质、情节,对其作出没收侵权产品及处非法经营额两倍的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据此,原告诉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判决予以驳回。(来源:上海浦东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