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就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建公司)与中建环球电子工程有限公司(简称中建环球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法院认定中建环球公司构成对中建公司涉案商标权的侵害及不正当竞争。
中建公司向一审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请求:确认第5640152号“”商标为驰名商标;认定中建环球公司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与中建公司“”商标相同的文字作为字号构成不正当竞争;中建环球公司应立即停止在其经营场所使用与第895891号“”商标、第5640152号“”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志与文字的侵害商标权的行为及不正当竞争行为;中建环球公司应立即删除其官方网站上的虚假宣传内容;中建环球公司在公共媒体上发表声明,消除影响;中建环球公司应赔偿中建公司经济损失200万元以及合理开支34 030元。
一审法院认为,中建环球公司在其官方网站、办公场所使用“中建环球”“中建环球集团”“中建环球电子”标志的行为构成对中建公司涉案商标权的侵害;中建环球公司注册使用带有“中建环球”企业名称的行为构成对中建公司的不正当竞争;中建环球公司在其官方网站上进行的相关宣传构成虚假宣传。故一审法院判决:中建环球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在其官方网站、办公场所使用与中建公司“”商标、“”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标志,立即停止使用现有企业名称并立即停止涉案虚假宣传行为;中建环球公司就其涉案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在《中国建筑报》上向中建公司发表致歉声明,以消除影响,同时,赔偿中建公司经济损失200万元及合理开支34030元。中建环球公司不服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重新作出判决。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中建环球公司否认第5640152号“”商标应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上诉主张成立,但尚不能使其上诉请求成立,二审法院在纠正一审判决部分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的基础上,对一审判决的结论予以维持。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来源:知产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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