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上海冠中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冠中公司)、金华冠中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华冠中公司)与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生园公司)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一审阶段,上海冠中公司、金华冠中公司提出以下诉讼请求:要求判令冠生园公司:1、赔偿其各项损失5千万元;2、在《浙江日报》以及浙江电视台、上海电视台的财经类频道刊登声明,消除影响;3、支付两者律师费172.5万元。一审法院经审理,驳回了上海冠中公司、金华冠中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上海冠中公司和金华冠中公司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两上诉人在一审起诉状中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冠生园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以及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上诉人在审理中明确表示其主张的侵权行为即为被上诉人恶意提起诉讼的行为,并因此主张损害赔偿责任,故本案属于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同时,二审法院认为,在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中对过错的认定应当严格把握,恶意仅包括直接故意,而不包括过失,故冠生园公司的行为不构成恶意诉讼。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