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申请时该如何回复审查意见? 187****4197

专利申请时该如何回复审查意见?

第一、要阅读审查意见。

阅读审查意见时要明确审查员认为的申请文件中存在的缺陷,常见的一些缺陷有:没有新颖性(A 22.2)、没有创造性(A 22.3)、不清楚(A 26.4),以及保护客体问题等。

第二、针对审查意见进行修改或进行争辩。

在明确了审查员认为申请文件存在的缺陷后,需要判断审查员说的是否合理。如果合理,那么可以按照审查员的意见修改申请文件;如果觉得审查员说的不合理,则可以进行争辩。

另外,在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时,需注意不要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范围。

第三、申请人应当采用规定的意见陈述书或补正书的方式,在指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有修改的还需要一并提交修改对照页和修改替换页。

其中,国知局下发第一次审查意见的答复期限从发文日算起是4个月+15天,第N次审查意见的答复期限从发文日算起是2个月+15天;保护中心下发的审查意见根据各地政策各有不相同。

申请人还可以请求专利局延长答复期限。但是,延长期限请求应当在期限届满前提出。

申请人的答复应当提交给专利局受理部门。直接提交给审查员的答复文件或征询意见的信件不视为正式答复,不具备法律效力。

申请人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其提交意见陈述书或者补正书,应当有申请人的签字或者盖章;申请人是单位,应当加盖公章;申请人有两个以上,可以由其代表人签字或者盖章。

申请人委托了专利代理机构,其答复应当由其所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盖章,并由委托书中指定的专利代理人签字或者盖章。专利代理人变更之后,由变更后的专利代理人签字或者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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