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八条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专利公告、专利单行本中出现的错误,一经发现,应当及时更正,并对所作更正予以公告。”在发现授权文本出现明显的错误时,可向国知局提交“更正错误请求书”,以相应的修改文件,请求对明显的错误进行修改。
2.在答复无效的过程中,规定的时间内可以对专利文件进行修改,其原则为:
(1) 不得改变原权利要求书的主题名称;
(2) 与授权的权利要求相比,不得扩大原专利的保护范围;
(3) 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4) 一般不得增加未包含在授权的权利要求书中的技术特征。
注:外观专利的专利权人不得修改其专利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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