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申请人提交的有关图片或者照片应当清楚地显示要求专利保护的产品的外观设计。
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
就图片而言,①所提供的申请外观设计的图片,必须能够工业批量生产,手绘/自然界的独一无二的设计不能被授权;②申请时需提供视图,并且所有视图的比例必须一致。
就照片而言,①照片应当清晰;②照片背景应当单一,避免出现该外观设计产品以外的其他内容;③照片的拍摄通常应当遵循正投影规则,避免因透视产生的变形影响产品的外观设计的表达;④照片应当避免因强光、反光、阴影、倒影等影响产品的外观设计的表达;⑤照片中的产品通常应当避免包含内装物或者衬托物,但也有例外情况,如果是必须依靠内装物或者衬托物才能清楚地显示产品的外观设计,则允许保留内装物或者衬托物。
必要时,申请人还应当提交该外观设计产品的展开图、剖视图、剖面图、放大图以及变化状态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