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国内优先权而言,仅要求具备四个条件:①作为优先权基础的在先申请是首次在中国申请且未要求外国优先权或本国优先权;②在先申请的申请日起12个月内要求优先权;③作为优先权基础的在先申请未被中国授予专利权;④作为优先权基础的在先申请不属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42条规定的分案申请。
因此,作为优先权基础的在先申请是否缴费、是否主动撤回或视为撤回,与是否能作为优先权基础无关。
主动撤回或视为撤回的在先申请,如果满足上述条件,仍然可以作为优先权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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