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创造性判断即判断权利要求保护的发明创造与现有技术相比,是否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可以按照以下三步进行:
(1)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是指现有技术中与权利要求保护的发明创造最密切相关的一个技术方案,是判断发明是否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的基础。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可以是与权利要求保护的发明技术领域相同,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效果或者用途最接近和/或公开了本发明最多技术特征的现有技术,或者是虽然所属领域不同,但是能够实现发明的功能,并且公开了发明的技术特征最多的现有技术。
(2)确定区别技术特征和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首先,分析权利要求保护的发明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具有哪些区别技术特征;其次,根据确定的区别技术特征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确定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3)判断权利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不是显而易见的
判断时,要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判断过程中,确定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存在对发明的技术启示,即现有技术中是否给出了将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即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如果现有技术存在这种启示,则发明是显而易见的,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