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是还能申请专利。
审查指南中指出:已知产品的新用途发明,是指将已知产品用于新的目的的发明。对应到本题,药物是已知产品的发明,药物的新用途是将该已知产品用于新的目的的发明,二者的发明类型不同,保护范围不同,那么在药物已经申请专利的情况下,对其新用途的专利申请是不产生影响的。
需要注意的是,涉及化学产品的医药用途发明,对其新颖性的审查主要涉及以下几点:
(1) 新用途与原已知用途是否实质上不同。仅仅表述形式不同而实质上属于相同用途的发明不具备新颖性;
(2) 新用途是否被原已知用途的作用机理、药理作用所直接揭示。与原作用机理或者药理作用直接等同的用途不具备新颖性;
(3) 新用途是否属于原已知用途的上位概念。已知下位用途可以破坏上位用途的新颖性。
对其创造性的审查主要考虑如果该新用途不能从产品本身的结构、组成、分子量、已知的物理化学性质以及该产品的现有用途显而易见地得出或者预见到,而是利用了产品新发现的性质,并且产生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就可认为这种已知产品的用途发明有创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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