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结合笔者的一些实务经验,来谈谈常见破解思路。
1.核查最接近现有技术是否选择错误或不当
2.核查技术特征是否“碎片化”
审查指南未给出技术手段和技术特征的定义,但有如下表述:权利要求书应当记载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技术特征可以是构成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技术方案的组成要素,也可以是要素之间的相互关系。由规定出发,技术手段可以定义为:能够相对独立地执行一定的技术功能,并能产生相对独立的技术效果和解决技术问题的最小技术单元。例如,技术特征之间相互依存、不可或缺,共同解决某一技术问题,产生协同技术效果,则上述特征属于一个技术手段,不能将构成一个技术手段的技术特征割裂后进行比对。
3.核查是否存在缺乏对发明实际解决技术问题的认定或者认定有误
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应在技术问题中带有本发明为解决该技术问题而提出的技术思路和解决手段,或对引入该技术手段的指引。
4.核查对现有技术整体给出的教导认定是否准确
在审查意见中,有时候给出的关于对比文件揭示的教导可能是经过重新理解或解读的,因此可能是不准确或者是错误的。
5.核查对技术启示产生的动机认定是否准确
本领域技术人员是产生改进“动机”需要以下条件:
A. 客观上存在相应的技术问题且意识到相应技术问题需要;
B. 发现现有技术中存在相关技术教导;
C. 基于对现有技术教导的分析产生对引入区别特征达到解决技术问题目的的合理成功预期。
6.核查对所属领域技术人员水平把握是否得当,是否涉及“事后诸葛亮”
通常说到“事后诸葛亮”,我们通常是指: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时,在技术问题中带有本发明为解决该技术问题而提出的技术思路和解决手段,或对引入该技术手段的指引。
另外,还有一种情况可能也涉嫌“事后诸葛亮”:将从申请文件(或申请日之后的文献)获得的技术手段与技术效果之间的关系应用到对比文件中,并由此得出到对比文件实际未揭示的内容。
以上观点仅供大家交流和讨论,由于笔者能力有限,疏漏之处还请各位批评指正。
上一篇: 如何保护技术创新成果?
下一篇: 企业在申请专利保护时需考虑的问题有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