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生产工艺步骤属于方法,所以属于发明保护的客体。
再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根据上述两条规定可见,创造性与发明专利的技术方案是属于产品还是方法并无关系,生产工艺步骤是否具有创造性,取决于该生产工艺步骤与现有技术相比是否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即,如果该生产工艺步骤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则具有创造性;如果该生产工艺步骤与现有技术相比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则不具有创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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