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聊城中院”)依法审结一起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商标民事侵权案。据悉,这是聊城市法院审结的首例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商标民事侵权案件,也是优化法治营商环境的典型案例。
该案的原告为北京本乡玉粮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乡玉粮油公司”),被告为临清市谷味特面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谷味特面业公司”)和自然人丁某。
聊城中院审理认为,被告谷味特面业公司在其生产的面粉袋上使用了“本乡”商标,与原告“本乡”商标完全相同,系在相同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标,构成商标侵权。被告谷味特面业公司的前身曾于2008年与原告就“本乡”商标签订过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合同到期后,被告谷味特面业公司仍然继续使用该商标,主观上明显具有恶意,侵权时间长,情节严重,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确定赔偿数额。
故法院根据侵权面粉的销售地域范围,参照3万元/月的许可使用费,确定本案惩罚性赔偿的基数为1.5万元/月;结合被告主观恶意、侵权情节、涉案商标知名度综合考虑,依据该基数1.5倍确定本案赔偿数额为81万元,被告丁某与被告谷味特面业公司对该赔偿数额承担连带责任。一审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据聊城中院民三庭庭长刘丽珍介绍:“这起案件通过审理进一步明确了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有力地打击了侵权者恶意侵权且情节严重的‘搭便车’‘傍名牌’等行为,是保护企业知识产权、营造良好法治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来源:“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公众号,本文内容有增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