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日商标侵权案判赔5000万

2020年4月15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宣判红日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广州智美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美公司”)等5被告共同向广州市红日燃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红日公司”)赔偿5000万。

广州红日公司从1993年起持续使用“红日”字号,经营的“红日”牌厨卫产品在行业内享有盛誉,获得多项荣誉,“红日及图”注册商标也曾获得驰名商标保护。

自2016年以来,智美公司和4家经销商在明知广州红日公司知名度的情况下,仍联手利用广州红日公司原销售渠道和网点,将生产同类型产品的“红日E家”与“红日”并列销售,配合各种宣传与营销手段,误导公众以为二者同属一家,甚至声称“红日E家”是“红日厨卫”的升级版,攀附恶意明显。相关行为容易引发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构成不正当竞争。智美公司在与广州红日公司“红日及图”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类别相同的产品上使用“红日E家”标识,注册、使用www.redsun-gd.com域名,均构成商标侵权。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一审认定智美公司及4家省级经销商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且侵权恶意明显,获利巨大,全额支持了广州红日公司5000万元的赔偿请求。

智美公司等不服,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0年4月15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罚5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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