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就上诉人保定京桥酒业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以下简称“京桥公司”)与被上诉人北京红星股份有限公司(原审原告,以下简称“红星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京桥公司构成商标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并判决京桥公司赔偿红星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30万元。
红星公司系第3200267号、第3731472号商标的权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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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00267号商标 | 第3731472号商标 |
京桥公司未经红星公司许可,在其生产、经营的“500ml绿瓶二锅头酒”“500ml白瓶二锅头酒”“100ml绿色扁瓶北京二锅头酒”3款白酒(以下简称“涉案产品”)上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近似的标识,构成对红星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涉案产品示意图)
其次,二锅头酒是通过二锅头酒酿制工艺得到的白酒产品的通用名称。而“北京二锅头酒”是北京地方特产的二锅头酒的简称。
但是,京桥公司住所地、其生产的涉案“二锅头酒”的生产地均不在北京,却在涉案产品上显著标注“北京二锅头”字样,且突出显示“北京”字样。京桥公司以前述方式对涉案商品的产地进行了虚假宣传,具有主观故意,其行为后果不仅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京桥公司涉案商品的产地、品质产生误认,在一定程度上亦会对包括红星公司在内的、北京区域二锅头酒的生产、经营企业造成不当市场影响,京桥公司以涉案虚假宣传行为误导消费者、企图增加潜在的交易机会,获得不正当的经营利益,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最终,法院认定京桥公司生产、销售涉案产品构成商标侵权,在涉案产品上使用“红星二锅头”字样,构成不正当竞争。故此,法院作出前述判决。(案件来源:知产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