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告德禄产业与发展有限责任两合公司(以下简称“德禄两合公司”)、德禄国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禄国际公司”)、德禄(太仓)家具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德禄家具(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禄上海公司”)、德禄家具(南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禄南通公司”)、朱培军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三被告赔偿三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5000万元。
被告德禄上海公司和德禄南通公司系原告德禄国际公司与案外人上海雷狄尼公司合资成立,后由于市场不景气、合资双方理念差异等原因,德禄国际公司撤出了投资。
按照双方合资经营合同的约定,德禄国际公司撤资后,双方成立的合资公司不再使用由德禄两合公司许可授权其使用的商名、商标等,并需修改公司名称。
但在德禄国际公司撤资后,被告及关联公司大肆注册“德禄”相关商标,授权多个案外人为其德禄系列产品经销商,负责相应地区市场业务的营销拓展。同时,被告还将其微信公众号更命为“LEGNOFLEX德禄”,并发布“LEDINI品牌是德禄家具旗下的高端定制品牌”等内容的混淆文章,还在对外宣传时,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其与原告及“德禄”品牌存在关联。此外,被告还注册了“德禄.com”域名。
针对被告的上述侵权行为,原告曾多次向其发送律师函,但并未有效制止被告的侵权行为,故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定了被告的上述侵权行为。同时,法院根据已有证据分析得出,被告通过大宗业务、直营、加盟等多种模式实施被控侵权行为所获得的销售收入应远超2亿元,并以14.05%的平均净利润率来计算被告实施侵权行为的获利,至少应为2810万元。
同时,法院认为,被告属于恶意侵权且情节严重,符合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条件,故对原告5000万元损害赔偿金额的主张予以全额支持。
该案历经五次听证、三次公开庭审,耗时一年七个月,终于在上月作出前述一审判决。(案件来源:知产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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