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摩家”系“丽水田野果业专业合作社”经营的以种植为基础,配送、销售为一体的水果仓储式工厂店,旨在为消费者提供各类国内外的各种优质、特色、健康的水果。
基本案情:
2019年05月28日,丽水田野果业专业合作社在第43类服务上申请注册了“草摩家”商标。该商标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被驳回,驳回理由为:该商标与自然人冯某在类似服务项上初步审定并公告的“草摩家”商标近似。
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本案的引证商标申请在先,在所涉服务类似的情况下,在后申请的商标不得与之相同或近似。若丽水田野果业专业合作社直接对“草摩家”商标申请驳回复审,则该商标会因引证商标的存在而驳回复审失败。而引证商标一旦注册成功,丽水田野果业专业合作社将可能失去在第43类服务上的这枚核心商标,阻碍其品牌后续的经营与发展。
至此,丽水田野果业专业合作社在其核心服务上的核心商标“草摩家”的注册申请陷入了僵局。
此时,代理人综合分析该案后认为,“草摩家”系丽水田野果业专业合作社的原创品牌,“草摩家”商标独创性较高,他人与之相同难言巧合。进一步调查则发现,丽水田野果业专业合作社原负责人李某曾擅自以“草摩家”商标权作为出资与引证商标申请人冯某达成合伙协议,共同经营“草摩家水果”。丽水田野果业专业合作社知情后于2019年03月18日对冯某提起商标侵权诉讼,此人却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注册了本案的引证商标。
引证商标系冯某恶意抢注,代理人充分抓住引证商标系恶意申请这一突破口。一方面,对已经初审公告的引证商标提起异议申请;另一方面,对“草摩家”商标申请驳回复审,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说明了冯某的恶意行为,同时申请暂缓审理本案。
2020年11月25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引证商标不予核准注册的决定。
2021年10月20日,一直处于暂缓审理中的“草摩家”商标驳回复审案件审理完毕,因为引证商标被成功异议,“草摩家”商标亦成功予以初审公告。
小结:
申请注册的商标被引证他人恶意抢注商标予以驳回时,申请驳回复审的同时应当及时对引证商标采取异议或无效宣告措施,并在驳回复审理由中说明情况,申请暂缓审理。本案中,引证商标权利人恶意较为明显,国家知识产权局也因此接受了暂缓申请,一直等到引证商标异议案件审结,引证商标归于无效后才重新审理驳回复审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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