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光集团起诉杭州紫光,后者被判赔偿160万元

2021-10-12 商标资讯

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紫光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光集团公司”)与杭州紫光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紫光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做出终审判决,法院认定杭州紫光公司侵害了紫光集团公司的驰名商标专用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定杭州紫光公司赔偿紫光集团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60万元。


此前,紫光集团公司向一审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杭州紫光公司:一、停止对紫光集团公司“紫光”驰名商标专用权的侵害;二、立即停止使用含有“紫光”字号的企业名称;三、在《消费者日报》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四、赔偿紫光集团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335万元。


紫光驰名商标


一审法院查明后认定:“紫光”商标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前已达到驰名状态。虽然杭州紫光公司称其使用的标识为图形、文字“清华紫光”及其他较小文字的组合,但杭州紫光公司使用了文字“清华紫光”系确定无疑。且杭州紫光公司在网页上宣传其产品时单独使用文字“清华紫光”的情况亦大量存在。同时,杭州紫光公司将“清华紫光”字样标注在商品上的行为系商标使用行为。“清华紫光”构成对“紫光”商标的复制、摹仿,侵犯了紫光集团公司的驰名商标专用权。此外,杭州紫光公司与紫光集团公司属同行业竞争者,双方之间存在竞争关系。而杭州紫光公司在明知“紫光”字号具有较高知名度与识别度的情况下,仍将“紫光”作为自己的字号,系通过字号使相关公众误以为杭州紫光公司与紫光集团公司存在某种特定联系。杭州紫光公司的行为有悖诚实信用原则及商业道德,已构成不正当竞争。


故一审法院判决杭州紫光公司:一、停止生产、销售标示有“紫光”或与之近似标识的“空气能热水器”商品;二、停止使用含有“紫光”字号的企业名称,并对其企业名称予以变更;三、在《消费者日报》连续十五日突出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四、赔偿紫光集团公司经济损失150万元及合理费用10万元等。


杭州紫光公司不服,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驳回了杭州紫光公司的上诉,维持了原判。(来源: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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