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季如家”搭“如家”便车,法院判决侵权成立

2021-10-11 商标资讯

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上诉人北京四季如家旅馆(一审被告,以下简称“四季如家旅馆”)因与被上诉人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一审原告,以下简称“和美酒店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四季如家旅馆侵权成立,四季如家旅馆需向和美酒店公司赔偿经济损失2万元、合理开支1.21万元。


商标侵权


如家酒店连锁管理(香港)有限公司系注册在“旅馆预订、住所(旅馆,供膳寄宿处)”等服务上的“如家”商标的权利人,和美酒店公司经其授权取得前述商标使用权,并有权提起侵权诉讼。和美酒店发现,四季如家旅馆不仅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了“如家”文字,还在其宾馆大门处使用“四季如家”字样,并在同程网等平台以“四季如家”名义进行网上宣传及网上预订。


故和美酒店公司起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四季如家旅馆:1.停止侵害其商标权的行为,即在其经营场所和商业宣传中停止使用侵犯和美酒店公司“如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文字及服务标识;2.四季如家旅馆变更企业字号,变更后的企业字号中不得含有“如家”文字;3.四季如家旅馆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6万元等。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四季如家旅馆在其企业名称和大门处等使用“如家”文字,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认或混淆,其行为构成侵权。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四季如家旅馆的主观过错程度、经营时间、规模、销售形式等情节,酌情确定经济损失赔偿数额2万元,并支持了和美酒店公司1.21万元的合理开支,同时判令四季如家旅馆变更其企业名称。四季如家旅馆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四季如家旅馆在企业名称中使用的“如家”及宾馆大门处、同程网站等使用的“四季如家”字样,其完整包含了涉案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如家”,且“四季如家”在整体含义上亦未形成明显区别于“如家”的其他含义,二者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上相近似,已构成近似商标。二审法院考虑到“如家”商标的知名度、显著性和被诉侵权标识的实际使用情况及主观意图等,认为前述标识使用在相同服务上,极易造成混淆,四季如家旅馆的被诉行为构成侵犯商标专用权。


同时,二审法院认为,四季如家旅馆在“如家”商标在先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在第43类旅馆服务上已构成驰名商标的情况下,仍将“四季如家”作为企业字号进行注册,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因此,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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