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就维纤宝(北京)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纤宝公司”)“卤西西”商标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法院认定诉争商标违反商标法“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规定,“卤西西”商标终被宣告无效。
本案诉争商标为维纤宝公司2011年申请注册的“卤西西及图”商标,2017年皮皮鲁公司因认为诉争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若干规定而对其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原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审查作出诉争商标予以无效宣告的裁定。 维纤宝公司不服该裁定,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查明后认为,诉争商标由中文“卤西西”及图构成,其中,“卤西西”是臆造性词汇,无固有含义,而“鲁西西”为郑渊洁童话作品中主人公的名字。将“卤西西”使用在诉争商标核定的“猪肉食品”等食物类商品上,会令相关公众,尤其会给相关童话作品的读者带来不适。同时,该种方式命名的标志在达到吸引眼球、增加商业机会的同时有违诚实信用的社会主义公共道德等,应当认定其具有不良影响,诉争商标违反了2001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应予宣告无效。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维纤宝公司注册与“鲁西西”角色名称呼叫相同、文字构成相近似的诉争商标难谓善意;诉争商标的注册及使用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认为该商品来自郑渊洁或经郑渊洁许可或与其存在特定联系等,违反了2001年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二审法院纠正了一审法院的据以适用的法律,但对原审判决结果予以维持。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来源:北京青年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