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说,核查优先权是指核查申请人要求的优先权是否能依照专利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成立。为此,审查员应当在初步审查部门审查的基础上核查:
(1)作为要求优先权的基础的在先申请是否涉及与要求优先权的在后申请相同的主题;
(2)该在先申请是否是记载了同一主题的首次申请;
(3)在后申请的申请日是否在在先申请的申请日起十二个月内。
进行上述第(1)项核查,即判断在后申请中各项权利要求所述的技术方案是否清楚记载在上述在先申请的文件(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不包括摘要)中。为此,审查员应当把在先申请作为一个整体进行分析研究,只要在先申请文件清楚记载了在后申请权利要求所述的技术方案,就应当认定该在先申请与在后申请涉及相同的主题。审查员不得以在先申请的权利要求书中没有包含该技术方案为理由,从而拒绝给予优先权。
所谓清楚地记载,并不要求在叙述方式上完全一致,只要阐明了申请的权利要求所述的技术方案即可。但是,如果在先申请对上述技术方案中某一或者某些技术特征只作了笼统或者含糊的阐述,甚至仅仅只有暗示,而要求优先权的申请增加了对这一或者这些技术特征的详细叙述,以致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认为该技术方案不能从在先申请中直接和毫无疑义得出,则该在先申请不能作为在后申请要求优先权的基础。
因此可以看出,说明书附图本身属于说明书的一部分,如果是文字部分未记载,而仅记载在说明书附图中,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该说明书附图中能从在先申请中直接和毫无疑义得出,理论上应该得到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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