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
“颜色组合商标”是指由两种或两种以上颜色以一定的比例、按照一定的排列顺序组合而成的商标,其构成要素为颜色。
以颜色组合申请商标注册的,该商标图样应当是表示颜色组合方式的色块,或是表示颜色使用位置的图形轮廓。该图形轮廓不是商标构成要素,必须以虚线表示,不得以实线表示。申请人应当在申请书中予以声明;未声明的,即使申请人提交的是彩色图样,也不以颜色组合商标进行审查。应当在商标说明中列明颜色名称和色号,并描述该颜色组合商标在商业活动中的具体使用方式。
一般情况下,颜色组合商标需经长期使用才能取得显著特征,申请人在商标局发出审查意见书、要求申请人提交使用证据的过程中,可以就商标通过使用获得显著特征进行说明。除了过于简单或过于复杂的颜色组合以外,只要符合商标注册的一般性要求就能申请商标注册。
对于颜色组合商标而言,商标注册的一般性要求可以理解为:
1.白色是牛奶的本色,不能在“牛奶”商品上申请注册;
2.蓝色与白色在洗衣粉上是常用颜色,不能在洗衣粉、洗衣片上申请注册;
3.黄色与红色在警示标志上具有警示功能,不能在警示标志上申请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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