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作品类型包括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美术、建筑作品;摄影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作品。作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独创性,即作品必须是由作者通过独立构思和创作而产生。具有独创性的作品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2)可复制性,即指可以通过印刷、复印、临摹、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多份,但无论采用什么复制方式以及复制多少作品,均不会改变作品的内容。
自然人与企业/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保护周期不同。自然人,保护期为自然人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保护期为首次发表之后50年,但作品自创作完成之日起50年内未发表的,著作权法不再保护。
作品著作权登记申请材料包含:
1.作品著作权登记申请表;
2.作品内容;
3.申请人的资质证明(个人:身份证复印件;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作品创作声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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