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由上可见,商标权人在遭受商标恶意侵权时,可以要求惩罚性赔偿。但要求惩罚性赔偿需要注意三个要件,一是侵权人主观是恶意的,二是侵权情节须达到“严重”的程度,三是商标权人遭受了经济损失,否则难以获得惩罚性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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