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具优先权证明文件申请是指申请人在国内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后6个月内,根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四条到《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其他成员国申请注册同一商标要求优先权的,应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出具优先权证明文件。
申请人可以通过四种方式进行办理:
1、申请人直接通过网上服务系统办理的,登录网上服务系统→在“商标后续申请”栏中选择“出具优先权证明申请”→在线填写提交申请书→在线缴纳商标规费;
2、申请人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准备申请书件→在受理窗口提交申请书件→在打码窗口确认提交申请→在交费窗口缴纳商标规费→领取规费收据;
3、申请人到商标受理窗口办理的,应通过网上申请方式提交申请材料,具体以窗口工作人员的要求为准;
4、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申请人可以自愿选择任何一家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办理申请所需的材料:
1、出具优先权证明文件申请书;
2、委托书(委托代理机构办理的需提供);
3、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4、申请人提交的各种证件、证明文件和证据材料是外文的,应当附送中文译文;未附送的,视为未提交该证件、证明文件或者证据材料。
出具优先权证明文件申请手续齐备、按照规定填写申请文件并缴纳费用,经审查符合规定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放《优先权证明文件》,整个审查周期在1个月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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