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分为注册商标未使用抗辩和合法来源抗辩两种。
1.未使用抗辩:在被控侵权人提出未使用注册商标的抗辩时,如果商标权人不能证明注册商标在此前三年内有实际使用,且不能证明其因该侵权行为遭受其他损失的,被控侵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此外,在抗辩成立的情况下,侵权人非但不用承担赔偿责任,如有必要还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参考《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请求赔偿,被控侵权人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未使用注册商标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提供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该注册商标的证据。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不能证明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过该注册商标,也不能证明因侵权行为受到其他损失的,被控侵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2.合法来源抗辩:对于那些不知道其产品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且能够证明该侵权商品为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就不用承担赔偿责任,但仍应该承担停止侵权的法律责任。
参考《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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