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关于保密审查,专利法第二十条是这样规定的: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将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事先报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保密审查。保密审查的程序、期限等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提出专利国际申请。申请人提出专利国际申请的,应当遵守前款规定。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本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处理专利国际申请。
对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申请专利的,不授予专利权。
条款中所述的“任何单位或个人”,严格说来,无论是中国个人/单位或外国个人/单位,都属于"任何单位或个人"的范畴。
另,参考以上条款规定,我们可以得出结论,进行保密审查的条件有两个:
1、打算向外国进行发明或实用新型申请的技术方案。换言之,如果确定这个产品只在中国市场销售,不去期望在外国制约别人利用这个技术方案获得利益,那么就不用保密审查。
2、打算在中国获得专利权的申请。换言之,如果这个申请在中国只是递交,也不希望授权,自然也没有必要在进行保密审查。
即,如果是打算对外国申请发明或实用新型,而且在中国递交的申请希望获得授权的,才需要进行保密审查。
另外,中国专利法的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一款规定:
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专利国际申请的,视为同时提出了保密审查请求。
即,采用PCT途径进入外国的申请,可以无需单独提出保密审查请求的程序,只要PCT的受理局是中国局,那么就认为同时提出了保密审查请求。
上一篇: 专利转让有几种方式?如何办理专利转让?
下一篇: 什么是NP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