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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撤销复审诉讼
商标持有人对商标局或者商评委所作出的决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商标撤销复审诉讼,是当事人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不予注册复审裁定,而以国家知识产权局为被告,以对方当事人为第三人,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的商标行政诉讼。
起草起诉状→证据交换→出庭质证→撰写代理词→收到判决或裁定
①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原件;
②上述裁定书的信封原件或领取清单原件;
③行政起诉状一式四份;
④原告为自然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签字; 原告为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盖章,并提交法人代表证明;
⑤第三人为企业的,需一并提交对方的工商档案信息;
⑥委托律师的需要提交委托书,律师事务所所函以及律师证复印件。
①商标行政诉讼案件均指定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管辖;
②对于一审判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一审判决书之日起15日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③一审诉讼立案后1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起诉事宜的诉状或告知书;
④行政诉讼阶段可以继续提交证据,证据不限于商标评审阶段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