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品链接中指示性使用他人商标是否构成侵权?法院这样判决

2021-11-18 商标侵权

博露雅迩(上海)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露雅迩公司”)系一家从事空气净化器及相关配件生产、销售的企业,经核准在第11类“空气过滤设备;空气调节装置;气体净化装置”等商品上注册了第14776408号“布鲁雅尔”商标。博露雅迩公司经调查发现,南通某净化公司(以下简称“净化公司”)未经许可,在其开设的天猫店铺中,在产品主图以及标题中使用了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

在商品链接中指示性使用他人商标是否构成侵权?法院这样判决


博露雅迩公司认为,净化公司的上述行为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严重损害了其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该公司停止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5万余元。


净化公司辩称,其在商品标题等处使用“适配布鲁雅尔”字样,属于指示性使用,系出于善意,是为了让消费者知道相关产品能够适用于布鲁雅尔品牌的空气净化器,该使用方式具有正当性。且其在宣传图片上明确标注了自有商标,不会导致消费者混淆,故其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净化公司未经许可使用他人商标作为天猫网店的搜索关键词,消费者在使用关键词搜索产品时,该关键词已经发挥了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因此,该行为不具有正当性,构成商标侵权,遂判决其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净化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南通中院经审理认为:由于不同品牌、型号的空气净化器的外观和尺寸不同,滤芯不具有通用性,而必须配合某一特定品牌或型号的空气净化器使用。本案中,净化公司除销售适配“布鲁雅尔”品牌的滤芯外,还销售适配“苏泊尔”、“格力”等多种品牌的滤芯,且均标注“适配XX品牌”字样。故其在商品标题、宣传图片中标注“适配布鲁雅尔”字样,意在说明该滤芯的用途,即该滤芯可用于何种品牌、型号的空气净化器。此外,净化公司在商品详情及宣传图片中均突出使用了其自有商标,用以供相关公众识别商品来源。


基于此,南通中院认为,净化公司使用“适配布鲁雅尔”字样的行为构成指示性使用,并不会影响商标识别来源的功能或有损商标权人的商誉,不构成商标侵权。据此,南通中院对一审判决进行了部分改判。(来源: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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