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他人商标作为搜索结果关键词,构成商标侵权

2021-09-14 商标侵权

近期,杭州互联网法院针对一起涉及域名推广的商标侵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行为构成商标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9000元。


基本案情


原告母公司拥有多个知名餐饮品牌。经母公司授权,原告获得涉案餐饮商标的独占使用权。近期,原告发现被告将该商标名称设置为网站关键词和广告语,用户通过某款特定的搜索引擎检索该商标名称,搜索结果首位展示的网站名称与内容摘要均显示原告商标名称,但该链接指向被告网站。点击该链接,网站内容是与原告有同行业竞争关系的麻辣香锅加盟广告,并未出现原告商标。


原告认为,被告将原告享有独占使用权的商标用于网络在线广告推广,构成商标侵权,要求被告赔偿相关经济损失。


法官说法


以他人商标相关字样作为搜索关键词,是否构成商标侵权,需要综合考虑相关商标的显著性、知名度、相关公众的注意力程度、实际混淆证据、被诉侵权标识的实际使用情况、是否具有不正当意图等因素,以此来判断相关公众是否会对被诉侵权标识所指示的商品或服务来源发生混淆。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商标的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行为。由此可见,是否属于商标使用行为,关键要判断被诉侵权标识能否发挥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


本案中,涉案商标关键词出现在搜索结果页面,对相关公众而言能够起到识别服务来源的作用,此种带有商标性质的使用行为,应当受到商标法的规制。且双方当事人均为麻辣香锅餐饮行业的从业者,在经营范围上有所重合,当原告潜在客户在网络搜索涉案商标时或被引入被告网站,形成对两者的混淆,造成原告损失。


需要注意的是,倘若涉案商标关键词仅用于后台设置,并未出现在搜索结果页面,即便被推广网站呈现于搜索结果页面的优先位置,对于相关公众而言,涉案商标并未发挥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功能,上述行为便不属于商标使用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来源 | 杭州互联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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