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能。
《商标法》第四十五条存在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也正是基于上述规定,很多人认为,无效宣告申请只能在商标核准五年内提出,但这实际上是对《商标法》的误读。《商标法》第四十五条同样规定“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此外,《商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不难发现,《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均系提出无效宣告申请的程序性条款,第四十四条所述情形并不存在时间限制,第四十五条仅部分存在五年内的限制。
超凡就曾代理多件针对核准十年以上的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类案件,并获得支持,如“锦竹”案、“皮皮鲁”案。因此,核准超过五年的商标依然可以被无效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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