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申请人就其发明创造第一次在某国提出专利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又在中国以相同主题的发明创造提出专利申请的,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其在后申请以第一次专利申请的日期作为其申请日,专利申请人依法享有的这种权利,就是优先权。
针对优先权,最新的专利法第29条规定如下:
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申请人可在研发未完成、材料不齐全或申请时间着急等情况下,先提出在先申请,然后在要求的期限内对相同主题的发明创造进行完善与改进。由于对在先申请中作进一步的改进或者完善,申请人在其在后申请中,可能会增加在先申请中没有的技术方案,针对这种情况,有如下规定:
对于在后申请中其技术方案已在在先申请中清楚记载的权利要求可以享有优先权;对于其技术方案未在在先申请中记载的权利要求则不能享有优先权,会视为是在在后申请的申请日提出的,这种情况也被称之为部分优先权。申请人特别需要注意,如果在在后申请中增加了新的特征形成新的技术方案或增加了全新的技术方案,应统筹规划好权利要求中各技术方案的关系,争取最大限度地享有部分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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