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在先申请进行主动修改
(1)时机: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或者在收到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之日起的3个月内。
(2)要求:修改不能超出原申请文件记载的范围。
2、基于在先申请提出分案申请
(1)时机:在先申请已经被驳回、撤回或者视为撤回的,不能提出分案申请;如果在先申请被视为撤回,则需要在办理恢复权利手续之后才能提出分案申请;如果在先申请被驳回,则在收到驳回决定的3个月内可以提出分案申请。
(2)要求:分案不能超出原申请文件记载的范围。
3、要求在先申请的优先权,重新递交一份申请文件
(1)时机:在先申请的申请日起12个月内。
(2)要求:可以增加新的内容,其中记载在原申请文件中的内容享有优先权,新增的内容不享有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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