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颖性宽限期的法定含义:
专利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
(一)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
(二)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
(三)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上述情形(一)中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只有经国务院批准举办的国际展览会才能被称为“中国政府主办”。
中国政府承认的国际展览会,是指国际展览会公约规定的在国际展览局注册或者由其认可的国际展览会,如上海世博会。
首次展出意味着申请人对其发明创造的第一次展出应在申请日(优先权日)之前的6个月内,但不排除申请人在申请日之前的6个月内多次展出其发明创造。
上述情形(二)中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是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全国性学术团体组织召开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
上述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指公开举行的会议,也就是参加者不负保密义务的会议。如负有保密义务,则技术内容尚未为公众所知。
上述情形(三)中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发明创造,他人对外泄露的发明创造是从申请人处合法或者非法取得的。
他人对外泄露发明创造违反了申请人的意愿。他人合法获知发明创造而泄露时,申请人应证明该他人负有保密义务,从而证明该泄露违反其本意。他人非法获知发明创造而泄露时,不证自明。
新颖性宽限期实质是一种临时保护,使得虽然已经在特定展览会或学术会议、技术会议及以特定方式导致技术信息为公众所知的技术方案或者外观设计仍旧可以取得专利权的保护,不因此丧失新颖性。新颖性宽限期的合理利用,虽可避免期限内的公开对新颖性的影响,但是,务必注意满足新颖性宽限期的情形限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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